新《公司法》增强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增加了兜底性条款,并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条款引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在面对股东压制时,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可通过损害赔偿诉讼或请求公司回购股份来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常态经营需熟悉所在地税制,走出国门的中资企业更需了解目标地税制,公民个人也必然关注税法变化对自己的影响。税法领域专业人士张一飞律师正在通过 “逸飞谈税” 专栏介绍税法相关知识。...
本案《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属股权担保性质,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故不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认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院:若履行《股权回购协议》而导致违背“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时,该协议还是否有效?...
在股权收购后,收购方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收购款,进而获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为收购方不是目标公司的原始股东,有理论认为收购方并不应当承担目标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如何在诉讼过程中完全确定是否存在外部债权人、公司盈余状况、股权回购是否实质上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利益等具有较大的难度,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法官对此类条款效力的认定。其次,贸仲认定目标公司回购投资股东股权的条款有效后,却未在裁决内容中裁决目标公司承担责任,仅以执行难度大为由恐不足以解释裁决内容与说理认定的冲突。第三,贸仲认为目标公司与原股东存在人格混同,刺破法人人格面纱,但此一说理导出的结论本应为目标公司为原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目标公司回购投资股东股权条款本身的法律效力并无实质上的关联...
股份公司不仅能依异议股东请求从而被动地回购其股权,还能基于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情形主动的回购其股份等情形。并且,考虑到公司回购后自我持股后使得公司的权利义务与股东的权利义务集于一身,容易产生公司高管控制公司的决策,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操纵股票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股权回购是指出于特定目的,公司通过一定途径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对股份回购功能的正确认识,决定了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取向。股份回购会对公司利害关系人、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证券市场产生较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