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我是一家合伙企业,2019年12月发生一笔股权收购业务,与对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请问我公司是否缴纳印花税?
大成方略: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薄;(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11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万分之五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对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问题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合伙企业属于国内的企业,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