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于诉讼费用担保程序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应当在今后予以弥补完善。主要理由是:其一,如前所述,派生诉讼提起权赋予了股东透过公司独立的法人格而代为行使公司的诉权,已经是相当大的权利,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必须对其行使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以防止滥用权利行为的出现。其二,国外只有美国废除了这一程序要求,但这并不一定得为我国所效仿。...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激励机制的构建将有助于代表诉讼的提起,由于我国刚刚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相关的机制的构建尚不完善,至于激励机制如何构建还有赖于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本文仅结合美国、日本的立法经验就如何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激励机制提出个人见解,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有所裨益。...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监事怠于或者拒绝行使诉权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公司权利的法律制度。...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
公司法规定少数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允许股东无条件地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则公司将会面临大量诉讼的困扰而很难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应当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作出规定,防止股东滥用派生诉讼的权利。...
实务中常有公司因公章缺位,致使其起诉被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本文通过对公章的功能和作用、公司组织机构的职能进行分析,阐释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从而探究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使方式,进而得出结论:公章并不是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唯一形式,法院不得以公章缺位为由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在此基础上,对认为公司公章缺位时,适用股东代表诉讼的观点予以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