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就特定事项所作的集体意思。股东大会决议一旦有效作出,即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对公司全体股东、经营者甚至未来加入公司的股东具有拘束力。股东大会决议原则上仅形成或变更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并不自动创设公司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思自治机关,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股东会决议瑕疵主要有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两种。根据公司法的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我国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运用公司法的理论,结合对一些案例的评论,提出对我国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完善措施。...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李清兵在作为三丰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代表公司与张明、李生、明秦签订建筑工程合作协议书,之后相关事宜均系由李清兵出面协调处理,三丰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后,亦未明确告知张明、李生、明秦,该三人出于对李清兵的信任,与李清兵签订三丰灯业宿舍楼建筑施工方退出协议,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疏忽怠慢的重大过失乃至恶意,因此,张明、李生、明秦已经尽到其所可能尽到的注意义务,符合民法意义上的善意相对人的特征。...
首先,原告朱某与被告余某签订协议的内容及目的就是投资被告某公司。被告余某是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朱某有充分理由相信支付给法定代表人即是履行了协议。原告朱某实际投入的9000000元是作为公司的投资款,故被告某公司应当归还此款。其次,因该款由被告余某个人代为收取,并未加盖被告某公司的公章,被告余某此处有过错,据此对原告朱某该笔投资款的损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诉讼代表人确定后,公司诉讼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实施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公司诉讼代表人可以选聘代理人参加诉讼。当然,否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资格,也就否认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代表法人的资格。...
股权质押过程中,保护质权人权益的建议性措施主要包括股权质押设立前,应做好尽职调查;股权质押设立时,应系统全面设计保障质权人的协议条款;在股权质押设立后,应经常检查影响股权价值的事项;在股权质权司法实现阶段,应与先冻结法院等司法机构保持联系 ...
同一股权上存在数个质权人时,应先分析是否属于重复质押。如果不属于重复质押的,同一股权上设置数个质权的,实现顺序以登记为准,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如果属于重复质押的,因为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明确规定不得重复抵押(质押),则在后的重复质押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取得股权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