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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其他优先权如何平衡?

信息来源:中国公司股权&证券律师网  文章编辑:hepan  发布时间:2017-01-13 11:34:47  

一、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该两种权利可以协调。一方面,该两种权利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优先购买权是指取得所有权,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的实现,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应优先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购买权实现时,质权人可以就质押股权出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两者并不存在必然冲突。另一方面,质权人也可以参与拍卖、变卖的竞价,如果其他股东明示或者以推定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质权人也可能通过竞拍成为受让人,从而取得股权所有权,成为该股权的股东。

  二、同一股权上存在数个质权人

  同一股权上存在数个质权人时,应先分析是否属于重复质押。如果不属于重复质押的,同一股权上设置数个质权的,实现顺序以登记为准,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如果属于重复质押的,因为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明确规定不得重复抵押(质押),则在后的重复质押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取得股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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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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