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何在诉讼过程中完全确定是否存在外部债权人、公司盈余状况、股权回购是否实质上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利益等具有较大的难度,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法官对此类条款效力的认定。其次,贸仲认定目标公司回购投资股东股权的条款有效后,却未在裁决内容中裁决目标公司承担责任,仅以执行难度大为由恐不足以解释裁决内容与说理认定的冲突。第三,贸仲认为目标公司与原股东存在人格混同,刺破法人人格面纱,但此一说理导出的结论本应为目标公司为原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目标公司回购投资股东股权条款本身的法律效力并无实质上的关联...
股份公司不仅能依异议股东请求从而被动地回购其股权,还能基于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情形主动的回购其股份等情形。并且,考虑到公司回购后自我持股后使得公司的权利义务与股东的权利义务集于一身,容易产生公司高管控制公司的决策,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操纵股票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股权回购是指出于特定目的,公司通过一定途径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对股份回购功能的正确认识,决定了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取向。股份回购会对公司利害关系人、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证券市场产生较大影响。 ...
股权回购作为一种合法的公司行为,它和杠杆收购一样是一种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结构变更类型的公司重组形式。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可以将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份作为‘库存股’保留,库存股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存股日后可用于他用,比如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回购只能是购回并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
《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一般而言,股权回购条款存在于对赌协议或条款之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通过在投资协议中对拟投资公司的复合增长率、净利润、业绩增长、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间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约定,在约定条件为达成时由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或管理层对股权进行回购...
股利分配是上市公司的基本活动之一,对上市公司的投资、筹资活动产生深远影响,关系到公司经营者、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也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一直受到有关各方的广泛关注。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程序是:首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表决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审议并表决公司下年度预计利润分配议案,在具体实施时,由董事会以利润分配预案的形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届时公司董事会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局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