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同业竞争是指股份公司的主要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股份公司应避免主营业务的同业竞争。
股份公司非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应制定具体解决的措施。
对股份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可以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并充分考虑对股份公司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股份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应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股份公司;
2、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股份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书面承诺;
5、股份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前,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或取得有关方面的有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