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因此对于该股权转让其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公司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往来的日益频繁,以及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境外对内地的直接投资大幅上升,但同时由于投资所引发的争议屡屡发生,其中就股权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
工商登记材料并没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而是一个证权程序,工商登记材料是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故在出现出资纠纷时,股东的确定不能仅以工商登记为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发生股权确认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探究其真实意思表示。...
无论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基于名义标准的判断,还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于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适用,均不得以该股权(股份)为隐名股东享有为由而对抗一般债权人的执行。...
尽管华兴公司,南发公司都出据文件证明京山公司系实际出资人,但京山公司无权依据华兴公司及南发公司的证明直接要求确认股东地位及要求变更股东。只能通过股权变更的正当程序进行变更。...
对于外商投资人违反强制性规定设立内资企业的行为认定无效,对于外商投资人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根据上述法条的最新精神,对于隐名的外商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在坚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尊重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之审批核准权的基础上,结合隐名外商投资者的实际出资的事实予以认定。...
确认隐名股东身份的基本要件,可从两个方面考虑:(1)其对公司是否实际出资;(2)公司其他的股东是否知晓其与公司的投资关系。既无法证明实际出资又未向其他股东披露的,不应认定具有隐名股东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