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企业债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产品,有一定的“股性”在里面,而公司债则更像标准化的债券,其“债性”更强。从企业债到公司债,实质上反映的是中国企业类债券市场不断独立于股市并发展完善的过程。企业债与公司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筹资投向方面
目前正受市场热捧的企业债在资金投向方面应属定向债券,即资金应投入到发行说明的项目中。而公司债则无需说明筹资的投向,在成熟资本市场上,许多公司债发行的目的主要是用于兼并收购,而非用于实业项目投资;
二、在发行审批方面
企业债的要求与股票类似,同样要求“三年盈利”这一硬约束,并且要求有一定的担保基础。而公司债则相对要宽松许多,只是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担保方面也没有特殊的要求,这为处于成长期的公司提供了更多的融资便利;
三、在收益率方面
企业债为了严防不当竞争和炒作,规定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而公司债则无此规定,这为后市公司债的大量发行上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