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公司债券募集的执行情况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而出现个别临时状况时,要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公司债券管理人在什么时候应该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该包括什么内容?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2)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3)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4)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5)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6)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如有);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8)发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3、公司债券管理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发生利益冲突;
(2)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不一致;
(3)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注:《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如下:
A、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B、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C、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D、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E、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F、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G、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H、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
I、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J、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K、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L、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