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生产类的公司最怕技术人员离职,服务类的公司最怕销售人员离职。这些人员离职,丢失的不是一个员工,可能是一片市场,还可能是增加了一个竞争对手。令老板烦不胜烦!
这里主要从预防的角度聊几句。
公司治理方面:
《公司法》对相关人员的离职或开办同类公司是有限制的。不是所有的员工都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这里的相关人员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这些相关人员,自己偷着开办同类公司,或者去同类公司任职,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此,可以考虑,对于公司的特定人员,通过一些条款的设计,使之受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束,使其无权随意离职。
离职成本方面:
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对于什么样的职位员工会离开,或者你担心他要离开,要有一点点预见性,采取一些合适的措施。比如:制定技术人员服务期限条款,使其离职违约承担很重的责任,工资适当调高转换为培训费,违规离职要承担责任;设计离职后去同类公司的限制条款,使同类公司不敢接收,等等。
如何补救:
如果已经成为事实,又没有相应条款限制,可能就比较麻烦了。如果要是刚刚出现迹象,可以考虑了上述预防条款,通过合理的处理和条款补充,进行相应的限制。当然了,不能撕破脸皮的去操作,仅仅在真心挽留无果时才考虑。又当然了,还是多多考虑公司制度问题,是不是人家员工不满意了要走,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