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包括设立的法律依据、对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条件要求以及设立的具体程序。
一、法律规定
当前有关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贸部令[1995年第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二、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设立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
三、设立的具体程序
1、申请书原件;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合同、章程原件(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申请成立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