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营业转让是转移企业组织化的营业财产的集合体,故其范围十分广泛,概括说来应包括构成商业企业及为经营商业企业而使用的一切有形及无形的财产(即构成营业的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但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明示意思表示转让的财产除外。(如专利技术等) 在此应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对企业积极财产中事实关系的转让。因为,营业转让并不是单纯地转让财产,其重要结果是使被转让企业仍能保持正常的经营活动,而维持企业的经营不仅要靠企业的有形财产,如机器设备等,从一定意义说更主要的还是要依靠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客户关系,营业秘密等,也正是因为有了这种事实关系的一并转让才称其为营业转让,所以事实关系转让对营业转让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营业转让的范围必须要明确事实关系的主要内容。参照企业经营的实践经验,事实关系至少应包括:客户名单;供应商及融资人名单(必要时,双方可约定转让人须将受让人介绍给企业的客户、供应商及融资人);合作人名单;五年内与企业有关的帐簿及信件,以便查阅或复印;非专利的商业及制造秘密等。 对此,双方当事人应在营业转让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在有些情况下,营业转让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的情况下,约定将某些财产或债务排除于转让范围之外。如双方在营业转让合同中未作特殊除外规定的,则视为全部转让。但是,当双方当事人约定将某一对商业企业的经营不可或缺的财产排除于转让范围以外的,营业受让人则有权为巩固其所取得企业的经营,在必要时期内,使用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