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根据营业转让合同,转让人负有将营业财产移转受让人的义务。总体来说,营业转让人应当按照善意原则,根据商业习惯及被转让企业的性质,完成一切必需的转让行为。然而,虽然列明营业转让范围的营业转让合同是概括合同,但因营业财产是诸多财产的集合体,营业转让也不像继承、合并那样发生权利义务的概括承继,所以营业转让人移转营业财产的义务,要根据财产的性质、种类,分别履行财产移转行为,办理相关手续,如登记、交付、对债权人或债务人的通知等,即应分别具备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1、关于物权的转让,营业转让人根据意思表示即可将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移交受让人,但动产要以移交;不动产、商号及专利等无体财产要以登记;债权、债务的转让则要以对债务人或债权人的通知为对抗要件或效力要件。关于债务的继受,需要转让人、受让人及债权人三方的合意。未得债权人的同意,该转让不得对抗债权人。
2、关于事实关系的转让,营业转让人须履行必要的程序。其中,对于固定客户的介绍、营业秘密的传授等,要根据其性质,采取适当的移转方法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