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股权&证劵律师网 > 公司 > 公司治理

基金子公司是否可以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

信息来源:中国公司股权&证券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7-01-10 12:57:46  

除下列情形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

1、经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目的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可以为特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门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机构,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5%,且为该机构的第一大出资人并拥有基金的实际控制权;

3)特殊目的机构仅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必要的基金管理事务外,不得对外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4)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详细说明设立目的、拟管理基金、出资人构成等基本信息。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