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后,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各项鼓励投资的政策如雨后春笋纷纷出台,各类投资机构应时而生。在投资公司设立以及投资经营的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税法意识淡漠以及对具体税收政策的不了解,在使用各种“税务筹划”方法中,部分投资者不仅没有有效降低税负,反而引发了各种行政及刑事责任,代价惨痛。本期,华税律师针对投资者面临的这一难题,基于华税税务律师税务筹划的实践,给投资者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极具实操性的建议,以帮助投资者充分享受区域性及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理降低税负。
步骤一:评估商业目的及商业计划
要点1:不同的商业目的要有不同的税务架构
脱离企业发展战略和商业计划的税务筹划方案无疑是空中楼阁。投资公司在搭建未来税务架构过程中,需要充分衡量自身的商业目的和发展计划,以设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的运营架构。
另外,现实中由于股东人数较多,或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司决策的效率,往往也需要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方能实现。
要点2:投资“退出”的税负成本要未雨绸缪
投资获取收益后,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金,是一笔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通常而言,待投资实现收益后再进行税务筹划,往往为时已晚。,因此,投资不是目的,实现盈利才是投资者的目的,也是投资价值的体现。因此,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就应该充分考虑投资退出的税负成本。持股方式的不同,投资退出的税负成本也不同。一般而言,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在投资退出时,势必面临控股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间接持股的“夹层”越多,税负越重。自然人直接持股在退出投资时,则只需按照转让收益的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
步骤二:调查境内“税收洼地”
要点3:哪些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用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对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把握不准,误用已失效或因违背上位法而自始无效的地方税收等优惠政策,将无法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虽然2015年国务院通过《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停止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工作,投资者还是应该根据国务院2014年年底颁布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对拟使用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审查,并与省级立法及相关税务行政部门沟通确认。
要点4:境内“税收洼地”的选择
我国针对东、中、西部的不同发展阶段与特点实施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东部地区突出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针对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地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出台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高科技、文化、现代服务业等几个方向。就中西部地区而言,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区域性的税收优惠较多,面向的产业也较为广泛,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尤其是在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背景下,针对新疆、西藏等地出台了诸多税收等优惠政策。
要点5:建立利润汇集以及对外投资的平台
对于有持续投资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税务架构的搭建,建立符合自身商业计划的资本运营以及投资平台,一方面实现投资收益的回流;另一方面可以将投资收益继续对外投资,并借助投资平台实现并购等商业目的。将持股平台作为投资扩张、资本运作的平台,在实现横向、纵向扩张时,对现有实体运营公司架构不会造成冲击,同时,通过申请特殊性的税务处理,降低交易的税负,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资本运作的顺利推进。
要点6:通过迁址或重组的方式重塑架构
对于投资者而言,最优税务架构的搭建,顶层设计最好,但是却不现实,通常需要通过调整现有公司的架构的方式来实现,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步骤三:搭建中间控股公司
要点7:股息红利的无税回流
根据2008年之前的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2008年后,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有两大条件:一是直接投资;二是不包括持有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足12个月的情形,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不仅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而且无论作为投资方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等于、还是低于被投资企业,都不需要考虑税率差,不涉及补税问题。因此,符合条件的中间控股公司,对投资中的股息红利回流不会产生额外税负成本。
要点8:融资功能中间控股公司
被誉为“珠三角曼哈顿”的深圳前海片区,与香港隔海湾相望。未来的前海,将依托香港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外汇交易中心等优势以及服务竞争优势,和深圳产业服务等优势,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供应链管理、创新金融等产业。同时,政府出台了大量的金融服务业优惠政策及财税优惠政策鼓励相关产业的发展。符合条件入驻前海的企业将在融资方面获得巨大的支持和便利。对于有持续投资、扩大规模需求的企业而言,可以在前海设立承担融资功能的中间控股公司,将资金不断进行各项投资。
要点9:境外架构的引入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境外投资方转让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股权,间接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由于转让所得非来自中国境内,在中国不产生纳税义务。由此,基于未来国际并购及投资退出的考虑,投资企业可选择引入境外架构。
步骤四:确定投资平台的组织形式
要点10:合伙企业分析
合伙企业在税收上被视为“透明实体”,直接针对股东纳税,实行“先分后税”,在投资退出时,可以实现一道税的目的,同时,可以将个人的纳税地点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变为合伙企业所在地,因此,合伙企业具有一定的节税优势。但是,同时,也必须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利润分配与否均需纳税,从这一点来看,公司制在推迟纳税方面具有优势。
要点11:公司形式分析
与合伙企业不同,公司制在运营阶段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境内外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定为25%,如果被投对象没有享受行业或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而言,境内的公司在运营阶段税负基本相当。由此,公司制在投资退出的过程中投资面临重复纳税问题,但是对于投资者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在公司分配时,因此,公司对于延迟纳税具有一定优势。
要点12: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运用
投资者也可以利用现有总分公司的税收政策进行一定筹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因此,选择将总公司注册于税负较低的地区,实际运营的分公司在东部地区,可以实现汇总纳税的目的。
步骤五:签署投资协议
要点13:投资协议如何签署
对于投资者而言,通过签订书面的《投资合作协议》对项目合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是一种较为稳妥的策略。在强化合同中的民事因素以及明确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合法依据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其他的涉税条款,如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权条款、申请财政奖励等优惠政策的审批标准条款、财政返还的方式、期间、计算口径等。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与政府进行项目合作时一定要在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交易结构的设计,拟定相关配套合同范本,争取己方利益最大化。
步骤六:税收优惠的申请与维持
要点14:积极申请行业性税收优惠
在税法不断完善以及税收征管不断严格的背景下,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是实现企业税负降低的现实途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此,一系列针对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规章相继出台,其中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投企业、文化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所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更为相关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契机。因此,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无论是投资平台公司还是被投公司,都应该积极申请各种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实现税务成本的最小化。
要点15:依法获取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投企业、文化企业而言,在申请享受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前,往往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然后方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熟悉获得相应资质的流程和条件,依法获得相应资质,为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节约经营成本创造空间。
要点16:注重投资平台公司的日常税务管理
投资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应规范公司内部税务管理事项,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及备案材料,以实现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之目的;同时,为了更好的维持税收优惠,可以寻求专业税务机构合作处理后续的涉税管理事项,并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及主管税务机关等职能部门的有效沟通与协调。
要点17: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风险的控制
出于反避税的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专门章节对特别纳税调整做出了规定。2014年,《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对跨境交易纳税调整做出了规定,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4号)出台,对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的工作程序以及企业的权利义务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内容虽短,却成为反避税增收的重要文件。企业需对此公告高度重视,做好相关资料收集与归档工作,对关联交易合理定价,并且通过借助经验丰富的税务机构的力量,与地方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与交流,尽量规避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税务风险。
要点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刑事风险的防范
“营改增”完成后,“虚开”“代开”等行为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上述情形,个人和单位所受的最高处罚可判无期徒刑。可见,利用违规发票进行抵扣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是不能触碰的红线。投资者在投资经营以及税务筹划过程中,应该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合规性。另外,根据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增加了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的法律责任条款,“纳税人以欺骗手段取得税收优惠资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逃避缴纳税款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时,需更加审慎,注重合法合规性。
总结:
新一轮税制改革下,税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税制的改革,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应看到,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也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华税律师认为,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投资方应从长远规划和整体利益考虑,合理合法节税。长期以来,境外跨国公司在全球化投资的过程中,无不是架构先行,他们利用国际间的税负差异,以及各国税法及国家(地区)间税收协定的漏洞,在将税负率控制在极低的水平同时,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将巨额利润留存税负极低的国家(地区)。从境内来看,由于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存在,各地也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尤其,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停止清理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企业应该抓住这一契机,积极通过优化运营架构,争取享受到国家及地方税收、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实现未来运营及投资退出阶段税负成本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