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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股权结构下公司僵局的破解

信息来源:搜狐  文章编辑:yxy  发布时间:2020-02-14 15:07:10  

前言

公司股东会决议讲究资本多数决,而若公司股权结构为50:50,在双方一致为公司奋斗时,能够积极前进,但当出现分歧时,便会因为双方权利的抗衡而陷入僵局,律师实务中面对这样的案情该如何应对亦是难题。现就本人实务中对该类股权结构下公司僵局的破解,作如下摘要,以分享各位。

案情简介

浙江A工具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兄弟俩王甲与王乙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王乙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A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A公司创业初始,兄长王甲负责公司外部营销,弟弟王乙负责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兄弟俩同甘共苦、其利断金。A公司成为该行业里的领军人物,无论是业务效益还是市场份额,均在同类企业中遥遥领先。兄弟俩心无二致、团结办公司,也一度成为当地企业界的佳话。

2015年起,王甲与王乙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公司也处于尴尬时期,两兄弟之间不再亲密无间、无话不谈,两兄弟各顾各自,不再有交流。2016年始,两兄弟之间的矛盾激化,双方变成互相猜忌、相互中伤,甚至相互举报。其间,王乙提议并通过第三方转达召开股东会,由于王甲的抵制,会议未能召开。之后,由于股东间的巨大矛盾,公司无论是发展还是经营均限入僵局。

2017年4月,王甲与王乙分别聘请律师,要求通过律师第三方沟通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王甲通过律师发函,要求王乙提供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A公司进行审计。王乙通过律师回复,同意对A公司进行审计,但需对王甲把持有的A公司对外合同及应收账目予以公布并清理。之后,王甲通过律师发函,要求解散A公司。王乙不同意解散公司,要求王甲退出公司。  律师办案

双方各自聘请律师,对于A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及症结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均认为:

1、A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A公司的公司经营困难并非是A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事实上即使在股东之间存在巨大且无法磨合的情况下,公司没有一分贷款,银行存款也有6000多万,每月也都保持收益。A公司的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究其原因在于王甲与王乙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A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A公司多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

2、A公司的机体是好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收益是可观的,采用解散公司进行清算,不利于股东权益的合法保护,也不利于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的维护,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3、拟定以股权竞价方式,由其中一位股东退出,将其股权转让给另一个股东或其指定的单位和个人。上述律师意见很快得到了王甲与王乙的响应,两位股东均同意按股价竞价方式解决公司僵局。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进行股价竞价问题。双方律师进行反复磋商,同意先对A公司进行资产审价,在资产审价的基础上进行递进竞价。在此基础上,双方应先签署竞投协议,保证按竞投协议约定的规则进行竞投。但不幸的是,由于王甲与王乙之间矛盾太深,互相之间非常不信任,即使合同中一个无足轻纺重的条款,也要争执再三。对于资产审价的意见、对于竞投保证金的意见、对于竞投参与人数的意见、对于A公司无形资产的争执,使得律师非诉业务进程总是进两步退一步,非常困难。

2018年年初,王甲解除了与原先律师的委托,通过熟人介绍转委托越光所的楼律师、张律师。基于王甲对律师的充分信任,以及王乙对何高峰律师的充分信任,双方很快就竞投基础进行了统一,确定了竞投基础价,也对竞投规则和协议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最后,双方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完成了股价竞投。王甲在收取相应对价后,退出了A公司。

2018年11月25日,A公司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至此,A公司的公司僵局矛盾得以顺利、妥善的解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包括股东、公司职员和社会利益,达到了多赢的结果。 案件点评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在本案中,公司的经营虽然没有陷入瘫痪状态,但是公司的股东会及董事会既不能依法召开也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公司内部各权力机关显然已陷入瘫痪状态,股东之间互相猜忌、互相中伤,继续维持公司的这种局面将会使各方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如何破解公司僵局,充分维护各方的利益,是我们律师朋友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之诉,它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之诉是破解公司僵局的最终解决机制,也是最决裂最彻底也是破坏最大的一种方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条件有: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长期不能召开或不能达成决议,董事会长期不能召开或不能达成决议;第二,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第三,占比10%以上的股东提起诉讼。

本案中当然符合公司解散之诉的所有标准和要件。

首先,在事实标准上看,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A公司的股东会多年未能召开,更谈不上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王甲与王乙两位亲兄弟作为股东积怨已深、矛盾激化,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执行董事和监事又分别为王乙本人与王甲亲信,明显也不起作用且陷入僵局状态。

其次,在本质标准上看,判断是否满足公司解散的本质条件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是否落空,期待利益是否无法实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了司法解散的四种情形:(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收益权和公司管理的控制权。当公司僵局出现时,公司权力机构的运行机制失灵,公司管理的控制权缺失,继而财产收益权也将会受到重大损失,此时《公司法》即赋予受害股东司法解散的权利,以使其摆脱公司僵局的束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公司解散之诉还需要满足程序要件和资格要件,即“公司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和“占比10%以上的股东提起诉讼”。本案中,王甲与王乙分别持有A工具50%股权,完全满足公司解散之诉的程序和资格要件。

本案的亮点即在于未简单地通过公司解散之诉机械地强制地破坏性地解决公司僵局。《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之诉,是在“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的情形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换言之,在穷竭全部可能性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公司解散之诉才作为最后且是最终的选择。本案中,承办律师充分通过自己丰富的公司法专业知识,剖篇深入分析利弊,从亲情、友情、感情,从创业的艰难到竞争的激烈,艰难地说服两位股东通过一方退股形式解决公司僵局。为维护每一个股东的合法权益,律师创设双方报价竞投的方式。律师们先通过资产审价方式确定况投基础价格,而后制定严格的竞投条款和协议。为保障竞投报价为股东所深思熟虑,律师们不采用现场竞投方式而是每次竞投均有一天的缓冲期,以尽量做到每次竞投股东均为考虑周全,避免冲动竞投而致反复甚至更大矛盾。结果显示,本案自即日起的非诉活动非常成功,得到了当事人、社会和政府的一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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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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