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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系列解读第⑮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二)

信息来源:南京市场监管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4-12-03 11:09:01  

Q

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何时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A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公司履行相应职责。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股东会表决;涉及股东出资证明书注销或者换发的,应当及时注销或者更换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涉及公司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Q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后,股东可以放弃转让吗?

A

股权属于股东私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股东依法享有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Q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历经多次转让后,谁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A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股权历经多次转让的,应当由后往前、逐层追责,历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依法依章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人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即便股权转让事实发生在2024年7月1日前,也应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新规。


Q

瑕疵股权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A

瑕疵股权是指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股东将瑕疵股权转让给其他民事主体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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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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