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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系列解读第⑭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

信息来源:南京市场监管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4-12-02 15:16:29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面规范和完善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这有利于减少股权转让引发的矛盾纠纷,有利于维护公司注册资本充实,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实践过程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话题既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同时也存在与之相关的疑点和争论点,本期将聚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相关变更登记(备案)业务与大家交流探讨。


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要通知其他股东吗?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权,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但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约定另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部分股权,股东并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修改章程相关条款,并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备案;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全部股权,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权的,公司应当及时修订股东名册,调整公司股东出资公示信息,涉及股东出资证明书更换的,应当同步注销和换发。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吗?

为维护股东自由转让股权,减少《公司法》实践中“同意权”引发的纠纷,提升股权交易效率,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股权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则限制。

除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外,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如何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首先协商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出资比例”没有特别约定的,“出资比例”为认缴出资比例。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另有规定或者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拟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从形式上讲,既可以采用征求各股东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会议等形式集体通知征求意见方式;从内容上看,应当告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拟受让人、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信息。

法院强制转让有限公司股权时,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吗?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比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30日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更短,这表明强制转让股权要求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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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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