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股权&证劵律师网 > 股权 > 股权转让

股东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要求确认股权

信息来源:中国公司股权&证券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7-02-15 16:55:42  

2000年10月,A公司在天津某区工商局注册成立,领取了公司营业执照。在工商局备案的A公司章程和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中均记载该公司股东为B公司和王某(王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各占50%股份。A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但都未实际投资,只是通过中介公司以虚假的验资报告注册登记。

2001年5月,B公司与黄某达成股份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黄某,签字盖章后即为股权转让结束。但公司未设立股东名册,未向黄某出具出资证明书,也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公司一直由王某与黄某实际经营,主要由王某控制,但从来没有正式的股东会纪要或决议。

后公司进行重组,股东变为王某(50%股份),刘某(20%),(姜某30%),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黄某一直被蒙在鼓中,对此一无所知。黄某知道后,立即提出异议,但王某对此置之不理,黄某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B公司把属于黄某的股份转让给刘某、姜某的行为无效,同时确认黄某占有A公司50%股份。

法律分析: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是一种复合的、独立的、新型的权利形态,它所映了股东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股权与公司经营管理权是具有本质区别的,股权绝不仅仅是经营管理权。

股权中的重大决策权属于经营管理权的一部分,但一般系指公司的重大事宜的决策权,而不是日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股东如果不兼任公司经营管理职务,一般是聘用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股权更为重要的是收益权,投资公司根本目的是为了收益,重大决策权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而经营管理权是指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股东会的决议、授权,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目的是使公司收益更大,而不是自己收益更大,经营管理的收益与经营管理人员的收益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就本案来说,黄某尽管与B公司达成了股份转让协议,也参与了经营管理,但是没有实际出资,公司也没有对其转让行为进行确认,即没有出具出资证明书,没有变更章程,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股东名册,经营管理过程中也没证据证明黄某行使了股东权利,享有股东地位,经营管理权利并不必然是股东权利,现王某及公司不予承认,黄某的股东地位很难得到确认。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