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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

信息来源:中国公司股权&证券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7-01-10 09:15:25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

1、汇票保证的分类

对汇票保证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对票据金额的全部进行的保证为全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进行的保证为部分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保证。

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指一人所为的保证;共同保证,指二人以上共同进行的保证。

3)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前者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后者是指不记载保证文句,仅有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在我国记载“保证”文句是绝对记载事项,因此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的效力。

4)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前者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保证;后者指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在我国只有单纯保证,即使保证人附有条件,也视为未记载,按照单纯保证发生效力。

2、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2)项、第(5)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2)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3)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4)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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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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