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涉外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的法律。
由于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行为人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去做,才能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否则,即使能够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一张涉外票据的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付款行为、保证行为若是发生于多个国家的话,那么,每一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如何去判断?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就是适用从事该种行为时的行为地的法律。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较之适用行为人本国法、适用出票地法、付款地法等,对票据当事人来说要方便、简单、准确,也便于当事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