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在处理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和反收购防御措施时,应当坚持几个原则:依法依规、资本多数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比例原则
在宝万之争发生后,与万科情况类似的隆平高科感到危机,通过了多个反收购的条款,深交所为此发出关注函,要求其复核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股市目前在3000点以下,必然有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价被低估,在此情况下,正是敌意收购出没的最好时机。深交所的问题也引发了我们深思——什么样的防御和抵制敌意收购的措施才是合法合规的?
对此,中国法律已经有所规范,但是,由于缺乏丰富的案例资源,对于一些具体问题仍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则。我们认为,在处理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和反收购防御措施时,应当坚持几个原则:
第一,依法依规原则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作出的规定,应当予以遵行。对在收购过程中违规行为(例如违反披露义务、操纵股价等行为),因为对证券市场危害极大,收购者的收益也大,在查证属实时,不宜一罚了之,还应限制其股东权利的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防止其从违法违规行为中获益。
第二,资本多数决原则
资本多数决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司制度参与者的基本共识。反收购条款和反收购防御措施不应脱离这一基本共识,防止成为董事会、管理层谋一己之私的工具,致使与持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意见不一致的董事会、管理层占据席位。
第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原则
在收购与反收购之争中,最易于受到伤害的就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对于一些明显损害股票流动性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反收购条款,对于一些明显会导致股价大幅下降的反收购防御措施,应当予以规制。对于那些可能对中小股东构成威胁和压迫的敌意收购行为,也应当允许制定反收购条款、采取反收购防御措施。
第四,比例原则
对于反收购条款和反收购防御措施,要与敌意收购的恶意、风险和对普通投资人的损害进行平衡,在敌意收购已经构成对公司及普通投资人的损害时允许采取相应措施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敌意收购所造成的损害成比例。反收购条款和反收购防御措施以抵制住可能造成的损害为限,不能产生使敌意收购成为不可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