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有两句话您应该听过:
**我是公司“法人”,和我谈就行, 这句话说得挺好,说明我们和他谈业务,是因为他是公司“法人”,也就是法定代表人。所以,在确定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前提下,和他进行公司业务范围内的谈判,他就可以代表公司,这种情况下,他所签署的相关业务文件,就由他的公司履行。应注意的是,在业务文件里,及时加盖印章,至少要列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放心吧,您的钱欠不下,我开这么大公司
这句话就有歧义了,到底是他欠你钱,还是他的公司欠你钱?他的公司那么大,如果他不能还钱,您能朝他公司要吗?我们遇见过很多这样的实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欠条,没有加盖公司印章,在主张还款时,就为这是公司欠钱还是个人欠钱,要折腾很大劲。您找个人要钱时个人会说这是公司的事情,您找公司要钱时,公司会说这是个人的事。
所以,我们作为公司对外交往中,或者和公司客户交往中,要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相关人员的身份。以实事求是为宜,避免为确定权利义务人费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