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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转让制度在我国的存在的必要性及现状

信息来源:中国公司股权&证券律师网  文章编辑:hepan  发布时间:2017-01-16 11:17:09  

通过对营业转让相关内容相对系统的了解可以得知,营业转让是实现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手段之一,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商法中都明文规定了有关营业转让的法律制度,而我国在此方面还相对落后,给诸多商事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困扰。因此,在我国建立营业转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营业转让的手段具有独特性。营业转让从表面上看虽与公司企业的分立、合并相类似,但并不能被这些手段所代替。企业间可利用营业转让来达到调整经营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节约时间与费用、分散危险、促进多元化经营与经营的合理化、快捷便利地确保人才、确立专业化经营的责任体制等目的。而且营业转让的利用目的有时并不仅仅限于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如有的企业单单只是为了取得对价,而将其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其他企业。在此种情形下,作为转让对象的营业除了所有营业财产的集合,还包括各种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种事实上的利益,如商号、 商誉、营业秘诀、客户关系、劳动者等,其能直接带来收益,体现了转让人经营活动的成果,具备超过单纯的营业财产价值总和的组织性价值。因此,转让人可通过营业转让使自己获得有利的对价,并可防止因营业的解体而带来组织价值的丧失。而对于营业受让人而言,营业受让可避免从零开始,购买作为已经营到一定水平的收益源泉体的他人营业,然后利用他人已形成的客户关系、销售渠道、信誉等,注入自己的营业活动,可最快地获得营业上的收益。虽然我国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营业及营业转让的概念,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间利用事实上的营业转让来实现并购重组多有发生,因此这项制度急需落实。

其次,营业转让的规制条款, 有利于调节营业转让中的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此却不能加以有效调整,更凸显出营业转让规制的现实必要性。就我国目前的商事立法情况来看,《企业破产法》第69条第1款第3项提到了营业的转让,《反垄断法》第48条提到了转让营业,《公司法》第105条、第122条提到了重大资产转让,《证券法》第75条提到了营业用主要资产的出售,营业转让应属于重大资产转让、营业用主要资产出售的一种类型,因此,应包含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上述规定之内。这些零星规定都表明营业转让有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由于上述法律均有特定的立法目的,使得其中涉及的营业转让规定不能形成商法上具有一般意义的营业转让规则。除此外,营业转让规范在我国多是以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如国务院1998 年6月5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要求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这些规定多是针对我国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的保护而出台的,其出台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且很多规定已经比较久远,与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不相适应。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内容比较杂乱,不成体系,多适用于国有企业,对商事活动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又如当前,对营业转让问题规定比较详细具体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该条例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第32、36 条对营业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毕竟效力层次较低,只限于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商法既可以规范商事活动,也可以促进商事活动在我国当前经济高速发展的商业大环境下,设立营业转让规则,保障营业转让活动,进而促进商业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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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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