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转让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其法律效力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从公司内部程序与变更工商登记对营业转让法律效力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一)公司内部程序对营业转让效力的影响
中国《公司法》为公司重大事项的变更设立了严格的程序,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都必须要召开股东会且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此,营业转让通常也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来决定。但是,实践中却常常因违反这类内部程序而发生纠纷。认为,营业转让违反内部程序并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或第三人。
在与公司相关的法律关系中,有些属于个人法上的法律关系,应当优先考虑个人法规则的适用,有些属于团体法上的法律关系,应当优先考虑团体法规则的适用。 而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营业受让人、公司债权人、公司质权人等)之间就营业转让发生的争议,是属于团体法的调整范围,对此就无需探究公司股东行为的真实意思,可直接按照营业转让合同来确认转让人与受让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营业受让人与第三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审查该转让行为是否已通过公司内部程序。
(二)变更工商登记对营业转让效力的影响
实践中,很多企业在被转让后,并没有到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而在如何认定变更工商登记对该营业转让的法律效力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故在确定相关合同法律效力时不必过于严格,只要没有《合同法》第52条所列举的5种无效合同之一的情形 ,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拘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营业转让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因此,营业转让合同应当从合同签订时起、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时间起发生法律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必须是依法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登记与变更登记是企业法人取得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为违法经营,是法律所禁止的。故营业转让后,必须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即违反了行政法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营业转让合同是无效的,对合同双方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也较多,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营业转让合同纠纷时,就以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营业执照进行转让而未变更登记,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应当综合实际情况来分析工商登记在营业转让中的法律效力。营业转让的受让人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其他同类或相关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个体自然人设立的私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方能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故一些学者在认定工商登记对营业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时,偏重从企业性质方面进行研究,被转让企业变更工商登记只是当事人双方转让企业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即营业转让人与受让人只要履行了相关的转让义务,该转让行为便有效,若受让人不改变原企业的工商登记只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