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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承担的责任

信息来源:中国公司股权&证券律师网  文章编辑:hepan  发布时间:2017-01-13 15:32:39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有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其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若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则要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另外,虚假出资行为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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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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