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开借记卡一张一直都是自己使用。2016年3月15日11时,原告收到卡消费10000元的短信提醒,原告立即拨打客服电话挂失银行卡,后到派出所报案。经查原告的借记卡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某支行的ATM机上取现10000元,系犯罪分子持伪造的银行卡使用。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金融机构,理应有义务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对此应当承担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存款10000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存款损失7000元,原告自行承担3000元损失。
二、律师分析
本案中,银行是否应对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银行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被告的营业网点开立银行账户,被告审核后发放借记卡,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被告是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储户账户内资金有安全保障义务,作为银行卡的发卡行及交易技术、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应具有识别伪卡的能力,涉案借记卡被伪造并短时间内在异地消费,被告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是银行卡的保管和使用者,对卡密码负有比一般财产更严格的保管和保密义务,原告密码设定较简单且长时间未更换,对此次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不随意转借他人使用,定期更换银行卡密码,在接到非本人操作的消费通知后,应尽快拨打银行电话或到最近营业网点办理挂失业务,并尽快报警,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