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
1.分立、合并及解散的清算。
(1)解散的条件。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经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2)解散程序。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qingsuan)组,清算组成员由银监会指定。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计划及时偿还个人的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然后再偿还银行其他的债务,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2.商业银行的被撤销。商业银行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
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与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
3.破产清算。
(1)破产条件及适用法律。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组织银监会等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对银行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2)商业银行破产的条件主要有三个:第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第二,银行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亏损加重;第三,债权人或银行自己申请,并经银监会同意。
(3)破产清算支付顺序。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支付后剩余的破产财产才能按顺序支付国家的税款,之后的剩余才能清偿普通的债权。
4.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对金融市场有重大影响,对债权人利益也有重大利害关系。所以,商业银行不得自行决定终止,而是须经银监会的批准在先,以及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