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权利归属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是所有权,则物权法和我国关于所有权保护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应按照物权救济原则构建权利归属人的权利救济体系。
一、当受托人未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财产移交给权利归属人时,权利归属人享有信托财产返还请求权。
所有权人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目的在于要求相对人返还所有物,因而此种请求权行使的直接法律效力是物的占有的转移。信托终止后,投资者作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有权要求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信托财产。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归属人行使信托财产返还请求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返还的信托财产可能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能是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还可能是债权。返还的信托财产的形态与信托文件规定的一致,便应视为受托人履行了返还信托财产的义务;二是返还的信托财产包括该项财产于信托终止后产生的孳息;三是相对人的范围。权利归属人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时,其相对人首先是受托人。信托终止时,受托人负有向权利归属人转移信托财产的义务。其次,相对人还包括受托人之外的信托财产占有人权利归属人可以请求受托人之外的信托财产占有人返还信托财产,是因为权利归属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追及权。
二、信托终止后,当信托财产被受托人之外的其他人占有时,权利归属人对该人享有追及权。
关于对信托财产的追及权,我国《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但该法规定的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追及权,对权利归属人的追及权则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权利归属人行使追及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有权追及的标的物仅限于信托财产。由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信托财产的形态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在“乳品信托计划”中,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交给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托财产是货币;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乳品公司股权后,信托财产的形态就变为乳品公司的股权。
其二,权利归属人只能向信托财产的占有人行使追及权。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占有信托财产有以下几种情形:1、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其他人管理;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出租给其他人;3、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质押给其他人;4、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向第三人购买财产或财产权,但该第三人未交付该项财产或财产权。“乳品信托计划”则属于此种情形。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关第三方签订了收购三家乳品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但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尚未转到受托人名下。
追及权的行使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一定限制。与物权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一样,权利归属人享有的追及权,也同样应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受让人不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权利归属人无权要求该占有人将该财产作为信托财产予以返。
三、信托终止后,权利归属人享有赔偿损失之请求权。
一般地,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如果造成原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当移交的信托财产发生损失时,权利归属人亦有权要求赔偿。
与一般的物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不同,权利归属人行使该项权利时并非以物受到损失为充分条件。受托人占有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自愿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置信托财产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该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权利归属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赔偿。因此,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或灭失时,权利归属人并不当然享有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受托人也不因信托财产的损失而必然承担赔偿责任。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或灭失时,还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权利归属人方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其一,受托人没有尽到忠实和善良管理人义务。信托关系的基础是信任,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尽到与管理自己财产同等谨慎的义务。
其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方式违反了信托文件的规定。如信托文件规定信托财产应用于发放贷款,但受托人却将信托财产用于股权或投资等。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双龙房地产投资项目”即属于此例。金信信托整顿小组在致投资人的公开信中,特别点名“双龙房地产投资项目”,指其“挪用资金”。
其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方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