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财务部门从事经营活动中,都会使用到票据。由于票据的形式、内容及流转均以票据法律规定为准则。为此,笔者就我国的票据法律体系和票据的合理使用并结合一些实例,有针对性地介绍。
一、我国票据法律体系的组成
我国票据法律规范基本上由《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汇票办法》等行政规章组成;在上海市,除上述法律法规外,票据关系还受《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上海市单项结算办法》等规定限制。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票据分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分为全国银行汇票和华东三省一市(江苏、浙江、安徽、上海)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在使用范围方面,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同城结算;银行汇票仅限于异地结算;而商业汇票在同城与异地都能使用。在支付信用方面,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都体现了银行信用,以银行为最后付款人,排除了收不到票据所记载款项的可能性;商业承兑汇票则体现了一种商业信用,如果出票人的账户中无款,持票人将收不到款,因此,我建议在进行大宗交易时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在实务中,商业汇票在满足“持票人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及商业汇票合法有效未注明‘不得转让’等”条件下还可以向银行办理贴现。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银行根据贴现金额将相应的资金划转到贴现申请人的存款帐户。需要注意的是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一般要求提供担保,且适用对象一般为信用可靠的大型企业。
二、票据流转中应注意的引起纠纷而需重点防范的事项
(一)票据虽强调无因性,但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其中须强调的是对价不等于等价。例如一供货商虽还未提供货物但依据供货合同取得了票据,就应视为供货商付出了对价;用支票支付定金或替他人付款,均不能以取得支票的持票人未付出对价而对抗其享有的票据权利,应视为持票人已付出对价。
(二)票据背书转让中应注意的事项:对在票据上不写收款人或在票据上未对背书转让加以限制的行为,都很容易在票据失控时被他人利用而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例如,某人拾得已背书转让的或未写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伪造被背书人或收款人的印鉴,在票据上签章背书,经过多次背书后,最后持票人向银行承兑,由于银行只审查最后持票人和付款人的签章与银行的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对其他背书人的签章的真伪不负审查责任,付款人仍须付款。这就显示票据的规范填写及保管十分重要。
(三)在票据上合理使用“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自己权利最有效的保护:在经营活动中,企业往往会委托业务人员将支票交付给对方,一种情况是支票真实的遗失,被他人利用而取得票据项下的款项;另一种情况是对方收到而否认收到,或收到支票的人员未经公司授权擅自转让,其结果与前者相同。如果在票据正面盖有“不得转让”字样,收款人又记载明确,就只能由收款人取得支票项下的款项,这样就不会有任何损失;如果收款人确实需要背书的,在票据背面的第二栏内加盖“不得转让”字样,则该票据只可以背书一次,即使支票因各种因素而失控,处理起来也方便。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填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和质押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
(四)应使用不易涂改的炭素墨水或墨汁来签发支票是十分重要但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许多出票人在经营活动中用水笔或其它不合适的笔来签发支票,一旦支票失控后被不法分子变造,银行是不承担责任的。我也遇到过多起支票金额被大幅度变造后,出票人以银行未审核出金额被涂改为由而起诉银行要求其承担赔偿的诉讼,但均因为出票人自身未依规定签发支票而败诉。
(五)建议不要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举一案例:甲公司售货给一持有乙公司印鉴的空白转账支票的人,因甲公司将金额中“万”字错写成“亻万”字遭银行退票,甲公司凭支票上的印鉴真实为由诉乙公司偿付货款,乙司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支付,据查,该支票系乙公司遗失后而被上述青年拾得冒用购物。法院最终以乙公司擅自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支票遗失后又未依法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致使被他人冒用购物为由,判令对此承担偿付甲司货款的民事责任。这一案例提醒企业在贸易活动中尽量不要签发空白支票,否则支票一旦失控将极有可能给自身带来经济损失,并且在案例进一步证明了上述第1点提到的“对价”,甲公司因付出了对价,而不管该票据是否是他人遗失,都取得票据权利。
(六)对票据丧失后救济措施的介绍:目前我国法律允许通过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种方式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挂失止付适用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所有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提起诉讼这一程序,只有在失票人已经查知票据下落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但操作性不强。
票据遗失后,失票人应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均为银行)挂失止付,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核受理后会发出公告,并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停止支付,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未有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不实的,该遗失的票据将失去效力,从而防止经济损失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