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财务、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规避。因此,在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尽职调查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成为公司股权受够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一、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什么?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首先在于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就是风险管理。
其次,法律尽职调查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买方则没有。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第三,法律尽职调查,还可以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买方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总之,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就在于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以及尽可能规避风险,实现并购利益最大化。
二、股权收购怎么进行尽职调查?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
1、设立和存续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是否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调查内容:相关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年检情况等。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分析,确认设立和存续过程是否存在障碍(注销、吊销、撤销、责令关闭、解散等终止情形)、瑕疵(出资方式、出资不及时、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纠纷(权利负担、权属争议、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或潜在法律风险,是否可以或已经采取整改、补救措施。
2、历史沿革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的历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调查内容:历次变更的相关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权转让协议、交割资料及支付凭证;工商登记文件等。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分析,确认历次变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障碍、瑕疵、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是否可以或已经采取整改、补救措施。
3、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例外)。
调查内容:境内非自然人股东是否有效存续;境外非自然人股东的是否有效存续;境内外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股东的人数、住所、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4、下属企业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的所有下属企业的设立、存续、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例外)。
调查内容:参见设立和存续、历史沿革、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内容。
(二)目标公司的业务情况
1、主营业务情况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调查内容: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商业模式;业务流程;上下游关系;主营业务活动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书、批准;已经取得的,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的潜在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不利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的潜在法律风险或障碍。
特别说明: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披露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特许经营权利情况。
2、重大合同情况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重大经营性合同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被撤销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或重大纠纷。
调查内容: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与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和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签订的重大业务合同(买卖合同、投资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与重大业务合同对应的付款、收款凭证;发票;海关出口、进口单据;银行对账单;仓储凭证;发货、收货凭证等。
(三)目标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要求,产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标准。
调查内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证明文件、环境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许-可文件;质量和技术标准及相应证书等。
(四)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
调查目标:截至审计基准日,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调查内容:直接援用会计师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但律师应进行相应的核查。
特别说明:
1、目标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与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应分别披露。
2、根据收购目的要求不同,财务报表的时间范围也不相同,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要求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正式法律文件时超过半个会计年度的,还应提交半年期的财务报表。
3、财务报表基本知识点
(1)基本勾稽关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现金净流量。该三项勾稽关系分别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的基本平衡关系。
(2)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反映企业所拥有的资产、需偿还的债务以及投资者所拥有的净资产情况,是静态的时点报表。
净资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一般认为适宜水平为40%-6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常用比率,一般标准为200%。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立即偿债能力,是流动比率的补充。
固定资产: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生产经营设备;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非生产经营设备。
土地使用权: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资产”项下的“无形资产”栏(一旦自行开发建造厂房,计入“非流动资产”项下的“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对外出售房屋建筑物,计入开发成本)。
在建工程: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资产”项下。
(3)利润表: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表明企业运用所拥有资产的获利能力,解释由于经营活动而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的原因,是静态的时期报表。
(4)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内现金的流入和流出,表明企业获得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是动态的时期报表,是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重要补充。
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实例解析(略)。
(五)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
调查目标:查验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主要资产范围及相应权属证书,是否存在办理权属证书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情形。
调查内容: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权利许-可;权利限制与负担等。
(六)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重点关注潜在侵权、对外担保等或有债务。
调查内容:对外大额应收、应付的合法有效性;因经营活动产生的潜在侵权之债;质押、抵押、担保等或有债务。
(七)目标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税务申报、缴纳以及获得的财政补贴情况。
调查内容: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和缴税记录;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原始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财政补贴等相关的批准和证明文件。
(八)目标公司的治理结构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运行。
调查内容:目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关系;职能部门划分、相互关系及运行;历年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运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特别说明:
1、判断“三会”及职能部门的合法有效运行重要依据之一为公司章程,国有企业或公司还应关注“职代会”。
2、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216条)。
3、涉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还应关注独立董事制度。
(九)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情况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及风险。
调查内容:职工人数;岗位分布;劳动合同签订;劳务派遣;返聘;社会保险缴纳;工伤;工会(职代会);竞业限制补偿;股权激励计划等劳动用工及风险情况。
(十)目标公司的独立性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业务的独立性、资产的完整性、人员的独立性、财务的独立性和机构的独立性。
调查内容:目标公司采购、销售的业务体系;关联方占用资产和资金;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内控评价报告;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等情形。
(十一)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调查内容:是否与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公允情况;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以避免同业竞争等。
特别说明:
1、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界定
(1)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第216条)
(2)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联营者、合营者、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与该企业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
(3)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组织;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监高的组织;5%以上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控制人的董监高;5%以上股东、董监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亲家)、亲家;过去或未来12个月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2、应注意通过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实现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是否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调查内容:诉讼、仲裁、劳动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的相应法律文件;股东、实际控制个、董监高出具承诺函;工商、税务、环保、质检、劳动、安监、土地等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