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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师详解:公司债违约能否以疫情为由,不可抗力如何适用?

信息来源:邹臻杰 第一财经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5-18 16:23:05  

有序、严谨的司法环境,对维护企业在新冠疫情下的经营开展极为重要。

此次新冠疫情所涉的主要金融纠纷有哪些?这些纠纷主要涉及哪些具体法律问题?中小微企业又应通过哪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司法权益?3月28日下午,金融司法审判领域的专业法官、律师围绕新冠疫情对金融审判的挑战和探讨作出详细解答。

“不可抗力原则”是否适用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单素华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来看,新冠疫情可能引发的主要金融民商事纠纷类型分为国内、涉外两个维度。国内的纠纷类型,主要是金融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债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等;涉外纠纷可能主要集中在信用证纠纷、独立保函纠纷等。

这些纠纷涉及了哪些法律内容?单素华认为,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包括银行借贷纠纷中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需结合民法总则第180条、以及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和第117条来分析)、因国际贸易引发的信用证纠纷(装运货物的延迟以及交付信用证项下单据延迟是否具有合理的抗辩理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导致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纠纷以及公司债券违约纠纷等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以银行借贷纠纷为例,在金钱债务支付纠纷中,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原则目前存在不同观点。主张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原则的观点认为,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原则,主要依据是通过对合同法第109条和110条的内容对比。

结合《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相关条款的规定,第109条和第110条分别针对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违约后,违约方是否应承担继续履行义务做出了规定。第109条规定金钱债务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义务,110条规定非金钱债务违约方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其中包括因不可抗力引发的履行不能。

上述两条款针对的是违约后是否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117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其免责范围还包括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不可抗力抗辩理由成立,可以不再承担因合同违约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或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此,这些争议问题的确存在探讨的空间。”单素华表示。

又比如,近年来,由于一些债券发行人因到期不能兑付债券引发大量的诉讼纠纷,而疫情影响也造成了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债券违约纠纷频发。

一旦发生公司债券违约的问题,并以疫情作为抗辩理由,司法层面是否支持?根据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阐述,“关于持券人能否以发行人未按期支付利息主张预期违约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因债券发行人未按期支付部分利息,并不意味着发行人完全失去偿债能力。故通常情况下,不能仅以发行人未按时支付一、二期利息为由,认定发生根本违约并支持持券人提前偿付本金的主张。”

因此,“如果债券发行文件或相关合同中对于未支付利息等情形是否导致合同解除等法律后果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素华也表示,总体而言,对这一类的纠纷还是要以维护债券市场总体稳定作为大前提,“结合具体案情,有约定的从约定,并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以维护整个债券市场平稳过渡。这也是公司债券违约在下阶段案件审理中的重要司法原则。”

企业如何维护司法权益

企业应如何保护好自身的权益?诉讼服务、金融审判等专业意见也尤为重要。

单素华认为,对于企业来讲,首先,保存好相关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的关键,企业需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具备这样的意识。其次,当事人一旦起诉到法院后,需要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包括一些有利于抗辩意见的证据应及时提交。再次,是企业当事人也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纠纷。

金杜律师事务所华东管委会成员周昕表示,企业一方面要对自己的融资行为、存量的债务关系相关合同进行疏理,从经济角度评估自身还款能力及相关债务的轻重缓急。

另一方面,除了金钱还款义务之外,还有哪些非金钱义务需要履行。因为如果没有及时去做应该做的事情,会丧失将来的抗辩权。此外,企业也需要体谅金融机构的难处,现在倡导的是协商解决的过程,所以,企业在谨慎疏理自己义务的情况下,也可以及时向金融机构提出某些义务的豁免或者是延期履行的要求,大家一起商量怎样去更好地解决这一阶段的问题。

3月2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下称“六号文”),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相关涉及疫情的监管政策、指导意见究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专业律师与法官均给予一定的解释。

“一方面,六号文并没有强制要求银行必须在这种情况下接受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申请,而是应综合评估企业受到疫情影响的情况,来决定是不是给予延期的安排。另一方面,监管政策方面其实也提出了要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去调整还款计划,调整付息的方式去续贷,并且银行不能够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周昕表示。

那么,此类金融政策对于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司法裁判是否会产生一定影响?

单素华认为,“从司法层面来看,政策性文件并非法律法规,较难成为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当事人因民事法律关系而引发的诉讼,法院依据的是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但司法裁判的总体原则和理念在很多问题上是与国家相关政策保持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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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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