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股权&证劵律师网 > 票据 > 公司代表

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认定

信息来源:中国公司股权&证券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7-01-12 17:17:52  

一、基本案情

陈某在北京市大兴区经营A公司A公司生产PVC树脂管材。自2003年起,李某开始为陈某供应PVC树脂粉,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后,陈某累计拖欠李某货款300余万元。经催要,陈某给付李某部分货款,至2008年9月22日陈某尚欠李某货款282万元。李某起诉要求陈某给付货款282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陈某以个人名义书写的借条,应当认定为陈某的个人行为还是代表A公司实施的民事行为;该借条的民事责任由陈某承担,还是A公司承担;是否应当将陈某A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A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制造PVC管材,陈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陈某供应PVC树脂粉,李某提交的2007年12月11日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证明了货款系由A公司支付。2008年9月22日陈某李某出具欠货款282万元的欠条,陈某的行为均属代表A公司实施的行为;现李某起诉要求陈某个人给付所欠货款282万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李某持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案件分析

法人的代表机关是法人的意思机关,亦即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机关。“代表”是指在对外活动中代表法人,在对外活动中,代表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代表机关,是一切法人均需设置的机关;没有代表机关,法人就无法进行民事活动。代表权限,原则上及于法人的一切事务。《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一条规定,是关于法人代表机关担当人的规定。依照该规定,代表机关是执行机关的担当人中的“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

第一,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对于超越权限的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三,法定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章程及内部权限,而第三人为善意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有效,应由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该合同原则上有效。

第四,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人的授权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论述可知,本案中.李某A公司供应PVC树脂粉,A公司用树脂粉制造PVC管材,并向李某支付了部分货款,故李某的合同相对方为A公司陈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出具欠据的行为虽为个人实施,但系属代表A公司实施的行为,故其行为应当由A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适格被告为A公司,而不必追加陈某为共同被告。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