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股权&证劵律师网 > 票据 > 公司代表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高管代表公司对外签订构成表见代理的有效

信息来源:中国公司股权&证券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7-01-12 16:18:45  

某公司总经理高某经常代表公司从某原材料厂进货。提货后公司通常一次性在季度末付款结账。可是公司在本季度末结账时发现,有一批货根本不是自己公司所提,原材料厂拿出提货单据,上面有高某签字,公司才发现是已经离职的高某所为。而公司认为高某已经离职,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高某虽然离职,但其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因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其代理行为有效,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及稳定性,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但公司支付后,有权向高某追偿。

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撤回,且这种撤回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撤回的通知到达第三方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用经代理人同意。因此,在本案中,若公司及时向材料厂出具撤回代理权的声明,则不会发生上述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在出现重大人事变更时应及时向经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出具代理权撤回的声明或公告,以免原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