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公司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该限制性股票分年解禁,请问员工取得解禁前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税[2012]85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第三条规定,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属于财税[2009]167号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是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员工的,属于财税[2012]85号文件中规定的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解禁前的股息红利所得不适用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而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