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日,湖北讯华赓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武汉恒冠发行股份804,285股,武汉恒冠以人民币225.20万元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其中804,285.00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1,447,715.00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5,804,285.00元。
2018年4月16日发布公告,披露2016年以低价(每股2.8元)向武汉恒冠(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发行股份804,285.00股,与发行价(每股3.5元)差额562,999.50元。税务机关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符合股权激励的规定条件,经约谈后对公司进行以下处理: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62,999.50元,税率25.00%,并补缴应纳税所得额140,749.88元。公司已根据通知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并追溯调整2016年度财务报表。
明税观察
首先,股份支付,是“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其具有三个主要特征:1.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2.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3.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股份支付的等待期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仅有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根据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值与支付价值的差额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本案中,讯华公司因为将挂牌前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对价与发行价之差额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56.3万,被纳税调增补缴所得税14万元、并追溯调整2016年报表。
其次,股权激励可递延纳税。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七项条件),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并且,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七项条件,本案例中的企业不符合该七项条件。